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5日19时许,因汪新翠(另案处理)不满被害人陈健平时打假牌后分赃不均,与赵度华、王超(已判决)共谋后,由赵度华邀约何承江(另案处理)、刘永兴(已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樊旭(另案处理)等人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墨香苑小区门口共谋后,由汪新翠邀约陈健在泸州市江阳区东门口“紫雨”茶楼打牌,然后由汪新翠、周某某、王超一起前往陪同陈健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王超伺机抓住陈健打假牌,与其发生冲突,后用刀威胁陈健将手机、现金拿出来。随后周某某通知在旁边等候的刘永兴、何承江二人到达茶馆包间。二人到达包间后,对陈健实施殴打,并叫其拿钱出来解决。周某某、汪新翠、王超三人则按计划把陈健打牌所赢的现金(含陈健的本金500余元)拿走后撤离现场。后刘永兴将陈健的一部苹果6手机拿走,并与何承江、樊旭强行将陈健带上轿车,三人将陈健带至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二级路欲让陈健找其母亲拿钱,但因其母亲报警,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手机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8377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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