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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寿县安丰镇西街爱心亲子家园店门口的一辆二轮电瓶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为1596元。

2.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寿县安丰镇东街天润发超市门口的一辆二轮电瓶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为2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 被害人胡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民

检察官助理:张家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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