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住江西省丰城市**廉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江西省丰城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5时4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赣CZ9*** 号小型面包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昌县境内1747KM-100M处的广福综合市场路段时,将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万某某撞倒,周某某下车查看后以为万某某已经死亡(实际并未死亡),遂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后7分钟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赣C0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南往北方向途经事发路段时,将倒在路面上的万某某直接碰挂并拖移至第一现场以北27.5米处,并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万某某当场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第一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承担第二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林超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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