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以生日为由邀请冯某某、刘某某等朋友在湘乡市华龙华天大酒店KTV包厢V18内唱歌。当日21时许,冯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提出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下均称“K粉”)吸食,被告人周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周某某与冯某某各出资一半,由刘某某外出购买了600元毒品“K粉”后回到包厢。在该V18包厢内,被告人周某某同冯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某一起采取鼻吸的方式吸食了所购买的毒品“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展丽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