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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岳阳市汨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实施盗窃作案9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796元。所盗得的现金及物品销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周某某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号钰龙天下家园小区青木寿司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雍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

2.2020年3月1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小区**栋**号门面广告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邹某某放在店内的1台联想小新Pro13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华为P20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1500元等财物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联想小新Pro13笔记本电脑、黑色华为P20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348元。

3.2020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段**号尤琦服装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和2台Thinkpad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2台Thinkpad牌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4258元。

4.2020年9月6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小区**栋**号海韵茶社,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室内的2包黄色芙蓉王(硬盒)香烟盗走;后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号门面KITE&KITY服装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店内的1台黑色ipad平板电脑、1台黑色华为手机和1个白色皮挎包等物品盗走;后被告人周某某又来到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外婆屯卤肉饭”世纪城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80元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黄色芙蓉王(硬盒)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0元。

5.2020年9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号门面“铭厨家常菜馆”,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店内现金人民币260元和1台黑色智能手机等财物盗走。

6.2020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段**号**区蜜客形象美学馆,趁馆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甲放在馆内的1台银色联想电脑盗走;后被告人周某某又来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76号北辰D2区“故”日本料理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乙放在店内的1台黑色Thinkpad笔记本电脑盗走。

2020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下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雍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等9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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