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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余某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周余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花园**期**房**楼。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余某系无业人员,为筹集赌资进行赌博,以申请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甲、肖某某、邓某某11人人民币59.55万元;以办理去**打工的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毛某某4人人民币11.6万元;以安排到郴州市**医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余某某人民币5.95万元。后因事情败露,周余某退还给被害人段某乙、孙某某共计0.9万元。周余某将骗取的人民币76.2万元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

被告人周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段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段某甲、肖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16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余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6.2万元用于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余某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敏

检察官助理:何政斌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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