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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0月1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2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庄**村的胡国红与被害人吴某丙发生扭打,周某遂主动上前帮忙并与吴某丙发生扭打,期间周某持刀捅刺吴某丙致其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07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南庄坪流血事件双方协商调解的协议》、领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张家界人民医院病历、手术记录、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朱某某、吴某甲、屈某某、熊某某、谭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辩护人何宗信,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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