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嫖娼行为,2019年1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3月1日移送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日通知被告人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新世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Y481线北幅车道由东往西以每小时71-73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到该线2KM+100M处地段,因观察不周,摩托车车头将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某撞倒在地,周某亦随摩托车一同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拨打了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周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记录、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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