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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某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2********,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武宁县林某全面禁伐的情况下,到武宁县杨洲乡森风村、罗坪镇东边村等林区从吴某某、卢某甲、卢某乙、舒某某、卢某丙、贺某某、蒋某某、李发权等人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杉木共计达35.333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0.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卢某甲、卢某乙、舒某某、卢某丙、贺某某、蒋某某、李发权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某,数量累计达50.4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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