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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周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7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博览中心工棚,窃得黄金叶牌天叶香烟4条、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1条、中华牌软盒香烟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包、今世缘牌国缘V9白酒1瓶,总价值人民币7590元。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任正雷

2021 年 2 月 5 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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