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憨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花园**号楼**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贵池区**小区**栋**室无证经营麻将室,其提供3台麻将机及配套麻将牌等赌博用具,组织多人在该场所以打“池州辣子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自摸一次,周某某即抽头渔利10元,若参赌人员在该处就餐,则每场抽头渔利至160元为止;若参赌人员不在此处就餐,则每场抽头渔利至40元为止。2019年4月25日下午,8名参赌人员正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查实,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此方式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 健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花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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