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道**号**栋**单元**楼。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20年3月1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楼**楼**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8********,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为了在缅甸做宵夜生意,于2020年3月26日驾驶车牌为川******越野车从宜宾市翠屏区出发至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3月28日,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无有效出入境证件情况下,结伙一起通过走小路的方式避开中国边防检查,从南伞镇离境进入缅甸境内。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做生意,后王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从南伞镇国门边防检查站入境回国,周某某、严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从南伞镇国门边防检查站入境回国。
2020年7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车辆行驶轨迹、出入境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审理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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