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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0********,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景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从自己家到景东县**乡**村**组何某甲家寻找妻子何某乙未果,后在何某甲家厨房里用事先准备的一把尖刀戳何家吃饭用的木方桌桌面,何某甲的儿子被害人何某丙见状与周某某发生争吵,后何某丙返回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进入何某甲家厨房,何某甲、杨某某、周某某三人劝阻,何某丙便把菜刀丢在地上,拉开三人,上前用手殴打周某某,周某某用手里的尖刀朝何某丙的腹部、左肩胛部、颈部捅刺四刀,致使何某丙倒地身亡。同时将劝架的周某某左前臂及何某甲右手示指割伤。后周某某向前来现场的民警投案。

经司法鉴定:何某丙是被他人锐器创伤致左肺贯通伤并失血休克死亡。周某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照片2张)、刀鞘一个(照片2张);菜刀一把(照片2张)。

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解剖尸体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何某甲、杨某某、何某乙、普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景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景东)公(司)鉴(尸)字〔2020〕022号鉴定书;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鉴DNA〔2020〕第154号DNA鉴定书,普公司鉴〔2020〕第582号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检查提取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宁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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