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均、豆尕木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周某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0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4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豆尕木,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41976********,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05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害人李某某,女,现年23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经事先共谋后,由周某均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豆尕木行至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06号人行道附近,豆尕木在此从被害人李某某右侧衣包内盗走蓝色三星A6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11元。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豆尕木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均、豆尕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豆尕木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东

2020年3月31日

书记员:罗  航 

附:

1、被告人周某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豆尕木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被盗手机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