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周亚平,绰号杨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银川市金某某**园**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银川市金某某,住银川市金某某**巷**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甲,曾用名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吴忠市同心县,住吴忠市同心县**乡**村**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亚平、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裴某甲、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周亚平、蔡某某、乔艳军(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承租、2018年4月1日续租金某某安居苑12栋4号、5号营业房用于经营海韵洗浴,后改为鑫韵洗浴,门牌大众洗浴中心。2017年至2018年12月17日,周亚平、蔡某某、乔艳军三人共同经营“鑫韵洗浴”中心。周亚平负责招募并管理李某乙、梅某某等共计11名卖淫女,在该店三楼以198元、358元、558元、716元四个价位套餐,包含胸推、口爆、做爱等色情服务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蔡某某、乔艳军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乔艳军具体负责财务工作,雇佣李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银工作,李某甲、王某某在明知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为该洗浴中心收银、记账、转账,客户结账方式分为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支付。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蔡某某指使被告人裴某甲每晚23时许在金某某公安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门口附近放哨,如有警车出来,裴某甲就通过过电话或微信的方式通知洗浴中心李某甲等人的方式通知洗浴中心,店内服务员用对讲机喊“收衣服”以警示卖淫女躲避公安机关检查。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鑫韵洗浴中心当场抓获从事卖淫活动的梅某某、王某某、简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十一名卖淫女。经陕西鸿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鑫韵洗浴中心营业收入共计787655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讲机、POS机、记账本、鑫韵洗浴中心服务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抓获经过、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梅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亚平、蔡某某、裴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亚平、蔡某某、乔艳军(另案处理)组织十一名妇女多次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7876554.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甲、李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协助周亚平、蔡某某、乔艳军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裴某甲、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理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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