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5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街**街**巷**号**房内存储、销售假冒 “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2020年5月28日,民警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经审计,已销售的假冒 “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共计人民币1212479.88元。现场扣押的假冒 “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价值人民币21608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微信销售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一批,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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