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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老三”),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和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2月23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吸毒,于2012年6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年8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毒品在桂阳县金都汇E栋1008室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其处扣押冰毒疑似物白色晶体40包共计16.97g(净重单位克,下同),麻古疑似物红色颗粒21包共计3.6g。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2.2018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毒品在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二组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其处扣押冰毒疑似物白色晶体20包,麻古疑似物红色颗粒3包共计5.93g。经鉴定,9包共计52.41g的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3.2019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冰毒疑似物白色晶体13包,麻古疑似物红色颗粒1包共计0.21g。经鉴定,9包共计102.39g的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疑似物、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经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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