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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云龙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周云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云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云龙前往沙市区**办事处**大道**小区**栋**室**员工宿舍取自己的行李。进入宿舍取到行李后,盗走居住在寝室内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NEX手机(版本:6G+128G,2017年5月以2500元人民币购买)和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金色OPPOR9PLUS手机(版本:6G+128G,2018年7月以4998元人民币购买)。经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手机市场价格为1619元人民币。作案后,周云龙将盗窃的两部手机销赃后非法获利1000元人民币被其挥霍。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被告人周云龙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云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云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张莉

检察官助理:田小满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云龙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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