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乙3200元、陈某某3500元、吕某某3200元,通过胡某某认识的吴某某2900元、毕某某2900元、李某甲3700元、胡某某3500元。
2.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己3300元,通过李某乙认识的王某乙2600元,刘某乙3200元。
3.2012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丁3200元。
4.2012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李某乙认识的李某丙3200元、周某甲3200元、隋某某3200元。
5.2012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孙某甲介绍的的周某乙3200元、李某丁3600元。
6.2012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宋某甲3000元、刘某丁3200元。
7.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杨某某3500元、王某丁2500元、荣某某2300元、田某某2000元、 阎某某2300元、李某己2500元、李某庚2500元、索某某2500元、韩某某3500元、张某辛3500元、刘某戊3500元。
8.2012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佟某某介绍认识的,共9人总计20100元。
9.2012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孙某乙认识的2700元、杜某某3200元。
10.2012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沈某乙介绍认识的,共6人总计14800元。
11.2012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刘某乙认识的侯某某3000元、李某丙3000元、王某丁3000元。
12.2012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杨某乙3400元、通过杨某乙介绍认识的杨某丙3500元,勾某某3500元。
13.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方某某2300元。
14.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栾某甲2500元、齐某某2900元、臧某某2800元、滕某某3500元、栾某乙3200元、柴某某3200元。
15.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席某某3700元,于某某2500元、张某戊4000元。
16.2013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辛某某3200元。
17.2013年2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高某甲2500元、高某乙2500元、于某某2500元、徐某某2500元、林某某2500元、刘某辛3300元、李某甲3500元、孙某丙3500元、刘某庚2500元、刘某丙2500元、靳某某2500元。
18.2013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李某己认识的倪某某2300元、魏某某2300元。
19.2013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庚2300元。
20.2013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通过张某丁介绍认识的曹某甲2300、曹某乙2300元。
21.2013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丙3800元、高某某3800元、铁某甲2700元、铁某乙2700元。
22.2013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戊2500元、姜某某2600元、张某辛2600元、李某戊1700元。
23.2013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谢某某4000元、高某丙2700元、李某辛1700元。
综上,自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路**汽车租赁公司内,以帮助被害人及亲属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手段,骗取金额27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绥化市龙行驾校证明材料、银行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周某某出具的收条、合同、在逃人员登记表、无犯罪证明等;
2.证人曹某乙、刘某甲、孙某甲、刘某乙、沈某某、孙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于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李某甲、孙某丙、刘某丙、鲁某某、刘某丙、周某甲、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王某丁、栾某甲、臧某某、滕某某、方某某、张某丁、李某丁、王某乙、吕某某、刘某丁、李某乙、杨某乙、勾某某、杨某丙、李某戊、侯某某、席某某、姜某某、刘某戊、刘某己、胡某某、佟某某、张某戊、辛某某、谢某某、杜某某、铁某甲、宋某甲、李某己、王某丙、李某庚等人的陈述及部分电话记录;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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