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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乐长、袁某某等人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证等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029号

被告人周乐长,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委会**村**号,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许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忻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乡**村**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忻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乡**村**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许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许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许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许昌市人,户籍地为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乐长涉嫌诈骗罪、袁某某、索某某、田某甲、程某乙、程某甲、陈某某、田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与张某某(患病)纠集被告人索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程某甲、程某乙、陈某某等人在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室、许昌市**小区**栋**室和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号等地,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制作假证的信息,预留电话、QQ、微信,伪造、买卖各类公文、证件、印章,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1份、国家机关证件67份、国家机关印章53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35枚、人民团体印章1枚,伪造、买卖身份证件22份,伪造金融票证1份,买卖、伪造武装部队印章12枚。其中被告人袁某某系业务负责人,管理索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等人并负责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被告人索某某负责接听客户咨询电话;被告人田某甲负责以QQ、微信等方式与客户沟通,汇总客户资料,并收取定金;被告人田某乙负责将客户信息转到制证室,由制证室制作假证,并收取尾款;张某某雇佣程某乙、程某甲、陈某某三人制作假证、假印章,并将制作好的假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客户。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周乐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中佛协有关系,可以办理僧伽证、教职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在巢湖境内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消息,从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处购买假证冒充真证交付被害人,骗取王某某、李某某等二十五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916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周乐长家人代其退赃人民币1万元;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家人代其退赃人民币1万元。2020年7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乐长在巢湖西门广场随缘茶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索某某、田某甲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都路**小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陈某某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田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李某乙、关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乐长、袁某某、索某某、田某甲、程某乙、程某甲、陈某某、田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物证检查报告;

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乐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被告人索某某、田某甲、程某甲、程某乙、陈某某、田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金融票证,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其中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行为情节严重,七被告人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袁某某、索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分别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陈某某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分别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索某某、田某甲、程某甲、程某乙、陈某某、田某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索某某、田某甲、程某甲、程某乙、陈某某、田某乙一人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乐长、袁某某、索某某、程某乙、程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十二张、伪造证书、公文、印章等20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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