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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镇**村**营**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4年5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2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区**街道**路**号,采用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居住的410房间,窃得200元人民币和20欧元。

2020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区**街道**路**号,采用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江某某居住的**房间,窃得一个“金猪”储蓄罐,内有硬币301元。

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追回上述储蓄罐及硬币和20欧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毅

检察官助理  谢毅特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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