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63********,汉族,高中文化,雅安市名山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幢**单元**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02年2月15日被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9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5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次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其公司拥有工程对外发包权的碳素项目实际上资金没有到位、项目用地没有得到许可以及项目设计、规划均未完成、项目实际上还达不到对外发包工程条件的情况下,以雅安市名山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郭某某代表的海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成都签订了关于“高科技碳素项目开发”的土建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高科技碳素项目开发”的场地平整、土石方挖运等土建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前,合同金额为3亿,合同签订时国**公司向**公司预交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合同即生效。同日,郭某某、罗某某在绵阳市科创园区共同向**公司对公账户转款人民币300万元,后全部被周某某个人安排使用。2014年10月中旬,郭某某在发现项目可能存在问题时便要求周某某退还保证金,经多次催要,周某某在退还郭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便再未退款,周某某还为逃避还款而更换联系方式。
2016年9月1日,周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合同、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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