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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江苏**物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居委**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于2000年7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治安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又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后因部分事实不清,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江苏**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采用虚构业务、伪造虚假合同、加盖假印章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先后3次共骗得人民币14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所得赃款均被用于偿还外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均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保证金2万元。后又借此名义以自己急需用钱,从被害人许某某处借得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归还被害人许某某1万元,案发后又归还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5万元;后又以工程需要房管局审批、需要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价值3600元的软中华6条的香烟卡1张。后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又虚构同事买房急需用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偿还被害人3万元,案发后又偿还了436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3.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垃圾清运合作协议”,骗取保证金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诈骗

1.2018年5月6日、5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能帮被害人宫某某儿子入读常州市武某某**小学等事实,从而骗得被害人宫某某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2.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江苏**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公司为其偿还债务10万元,其不再享有车牌为苏D*****的宝马X5车辆的任何所有权及使用权。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未向任何人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超过3日,且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公章进行违法活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假借该宝马车辆需要到4S店保养、维修等名义,从江苏**物业有限公司行政管某某手中骗得该宝马车钥匙,随即将车开至湖塘**二手车公司,与张某甲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将该车质押借款10万元。后江苏**物业有限公司支付10.8万元将该车辆赎回。

另查明,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物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取公司下属租客张某乙2018年租金2.6万元,未上交公司,占为己有。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已支付2.2万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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