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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孝南区**街**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步行至孝感市高新区****处**村*组**号黄某某住所,见房屋后门未关,遂起窃取财物之意。被告人周某从后门进入黄某某家中,沿房间内楼梯进入二楼生活房间,欲实施盗窃时,被外出购买早点后返回的房主黄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出具《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孝感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方位图;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制作电子数据光盘;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具有累犯;多次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薏

                                  书记员:李丹妮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六十七页、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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