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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7********,汉族,初中,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5139221988********,汉族,初中,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周某、唐某商量后决定由周某出技术和大部分资金,唐某负责出场地和少部分资金,一起生产麻黄碱销售挣钱,利润二人平分。同年10月,二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买了3吨左右的麻黄草和生产麻黄碱的相关辅料、工具后,在唐某位乐某某**镇**村的老家开始生产麻黄碱。同年10月27日乐某某公安局在唐某家查获并扣押了周某、唐某生产出的可疑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及生产麻黄碱的工具、辅料等。经鉴定,查获的可疑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均含有麻黄碱,折算成麻黄碱共计59284.62克。

2.2019年10月27日,乐某某公安局在唐某位于乐某某**镇**村家中搜查出唐某所有的改装后的射钉枪一支、铁砂136克、钢珠107颗、射钉枪弹4颗,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法制式枪支,具有制伤力。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含麻黄碱的固体、液体、作案工具、改装射钉枪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59284.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太平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周某、唐某现被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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