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周世权,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淡接”,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周世权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根据诈骗团伙的安排,伙同周某某(已判刑)等人,监视团伙成员提取诈骗所得钱款过程并为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所得钱款。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向诈骗团伙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协助将账户内的诈骗所得钱款取现后转移。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从经手转移的诈骗所得钱款中获取相应的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所在诈骗团伙中的男子以打电话冒充镇党委书记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款,骗取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将5000元人民币打入该男子提供的张某某(已判刑)的银行卡内。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所在诈骗团伙中的男子以打电话冒充被害人王某某的领导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钱款,骗取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将10000元人民币打入该男子提供的张某某的银行卡内。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所在诈骗团伙中的男子以打电话冒充挂职村书记的方式向被害人代某某索要钱款,骗取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代某某将50000元人民币打入该男子提供的张某某的银行卡内。
2019年9月20日,张某某根据诈骗团伙的安排,在周某某等人监视下将上述诈骗所得钱款取现后,交给周某某,由周某某交给被告人周世权,由周世权采取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被告人杨某某的银行卡内,由杨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62500元取现后转移。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所在诈骗团伙中的男子以打电话冒充熟人的方式向被害人葛某甲索要钱款,被害人葛某甲分三次给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打款共计27万元,其中8万元打入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张某某在被告人周世权、周某某等人监视下将上述诈骗所得钱款取现后,交给周某某,由周某某交给周世权,由周世权采取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被告人杨某某的银行卡内,由杨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71800元取现后转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周世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葛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并将骗取的资金转移分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凯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世权、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情况说明1份,补充材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打击犯罪支队三大队。
5、《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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