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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滥用职权)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2016年4月-2019年1月任遂昌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1月-2020年7月任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遂昌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遂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2.668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遂昌县原国土资源局9楼局长办公室收受郑某某送给其的现金30万元,以感谢其为遂昌县某甲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在遂昌县**街道**村饰面花岗岩二期探矿权出让价款的延期缴纳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要求继续提供相关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2.2017、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两次在遂昌县原国土资源局9楼局长办公室收受赖林某某送给其的世纪联华购物卡6张,价值共计0.6万元,以感谢其为遂昌县某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在遂昌县**街道**村饰面花岗岩二期价款的延期缴纳、采矿证的申请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要求继续提供相关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遂昌县原国土资源局9楼局长办公室收受查某某送给其的世纪联华购物卡3张,价值共计0.3万元,以感谢其为某乙公司在遂昌县**街道**村饰面花岗岩二期价款的延期缴纳、采矿证的申请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要求继续提供相关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遂昌县原国土资源局9楼局长办公室收受查某某送给其的iphoneX手机一部,价值0.9688万元,以感谢其为某乙公司在遂昌县**街道**村饰面花岗岩二期价款的延期缴纳、采矿证的申请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要求继续提供相关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遂昌县原国土资源局9楼局长办公室收受查某某送给其的中国石化充值卡5张,价值共计0.5万元,以感谢其为某乙公司在遂昌县**街道**村饰面花岗岩二期价款的延期缴纳、采矿证的申请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要求继续提供相关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遂昌县新路湾镇蕉川村路边,收受陈某甲成送给其的世纪联华购物卡3张,价值共计0.3万元,以感谢其为某乙公司在遂昌县**街道**村饰面花岗岩二期价款的延期缴纳、采矿证的申请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收受。

二、滥用职权

2014年9月,经公开竞价,某乙公司以7050万元竞得遂昌县**街道**矿区花岗岩普查探矿权,某甲公司以1500万元竞得遂昌县**街道上市花岗岩普查探矿权。2014年11月30日,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签订浙江省探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两公司应缴的探矿权出让价款分两期缴纳。某乙公司第一期价款4250万元,需在2014年12月10日前缴纳,第二期价款2800万元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缴纳。某甲公司第一期价款900万元需在2014年12月10日前缴纳,第二期价款600万元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2014年12月3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分别缴清第一期价款。

2017年7月,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申请延期缴纳二期价款。被告人周某某(时任遂昌县国土局党委书记、局长)明知《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探矿权受让人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并应缴纳资金占用费、滞纳金,仍超越职权,决定将此事在局班子会议研究,并召开班子会议,周某某出席该会议。最终以集体研究的形式,擅自同意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延期缴纳二期价款,未采取相关法定措施,放任两公司长期拖欠二期价款,导致两公司因延期缴纳二期价款形成的滞纳金等款项未能收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2017年9月7日,某乙公司缴纳二期价款2800万元,并分别于2017年9月7日,缴纳资金占用费144.4683万元, 2019年7月16日,缴纳资金占用费121.8万元。2020年2月28日,经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缴,某乙公司缴纳滞纳金357.93万元。至此某乙公司实际缴纳资金占用费及滞纳金共计624.1983万元。2019年2月22日,经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缴,某甲公司缴纳探矿权第二期价款600万元,并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缴纳资金占用费70.3975万元,2019年7月16日,缴纳资金占用费26.1万元,2020年2月28日,缴纳滞纳金555.7万元。实际缴纳资金占用费某某滞纳金共计652.1975万元。

至本案案发前,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收未收某乙公司某甲公司资金占用费及滞纳金共计142.3944万元。

    2020年4月3日,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遂昌县人民政府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32.66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查封、扣押通知书及其清单,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及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清单,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文件丽土资干[2016]**号,干部任免审批表,领导干部考核登记表,遂审报[2019]**号审计报告,遂昌县某甲石业有限公司**上市花岗岩矿探矿权出让及价款缴纳、延期相关资料,遂昌某乙矿业有限公司**花岗岩矿探矿权出让及价款缴纳、延期相关资料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笔记,财建[2006]**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郑某某、赖某某、查某某、陈某甲、潘某某、王某甲、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王某乙、巫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2.66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燕

检察官助理:王志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遂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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