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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呙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呙某甲,男,196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呙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呙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呙某乙和值班律师刘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292039分许,被告人呙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015****的手扶拖拉机行驶至本区龙池街道路呙路路呙村路段撞坏被害人呙某乙家车棚。经鉴定,被告人呙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

当日,被告人呙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车辆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呙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呙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呙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327日 

附:

1. 被告人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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