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员某某与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组土地92亩经营使用。同年7月,被告人员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26.827亩土地建驾校,在该宗地内建房及硬化地面,其行为已造成19.645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艳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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