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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员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98号

被告人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农民。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员某某开始从一不认识的西安市人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被告人员某某以80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把每克海洛因分成6个小包,并以每包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2014年11月5日,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禁毒大队接特请举报,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产业园仁村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民警前往仁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员某某抓获,并抓获下线卢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5小包,毛重1.21克,经西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1.08克,并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扣押物品清单。

6、毒品鉴定报告。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毒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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