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8〕234号
被告人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5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1KM+400米时,与前方顺行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员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员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8年10月23日
附:
被告人员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案件材料和证据。
证人名单。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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