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31995********,哈萨克族,大学本科,兼职**教练,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镇**村**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苑**幢**室。被告人吾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吾某某曾在武汉市的耐克、阿迪达斯专卖店做兼职导购员,并在网上从事球鞋代购生意。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吾某某因出车祸受伤,为支付医药费,吾某某利用微信联系孙某某等5名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代购折扣篮球鞋为由,与被害人在微信上达成代购协议,在收取被害人购鞋钱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篮球鞋,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还债和支付医药费等个人消费,先后实施合同诈骗8次,骗得人民币共计206,331元。
1.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孙某某要求吾某某帮助购买黑色耐克AJ3型号篮球鞋20双,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人民币20,60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孙某某要求吾某某帮助购买耐克KD11篮球鞋8双,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人民币5,140元。被告人吾某某在收取孙某某购鞋钱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篮球鞋,诈骗购鞋钱款共计人民币25,740元。
2.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陈某甲要求吾某某帮助购买耐克AJ32、PG1、詹姆斯15等型号篮球鞋60余双,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人民币51,875元。被告人吾某某在收取陈某甲购鞋钱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篮球鞋,诈骗购鞋钱款人民币51,875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吴某某要求吾某某帮助购买耐克欧文、利拉德、women编织等型号篮球鞋100余双,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人民币51,400元。被告人吾某某在收取吴某某购鞋钱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篮球鞋,诈骗购鞋钱款人民币51,400元。
4.2018年6月9日,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李某某要求吾某某帮助其购买耐克篮球鞋40余双,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人民币26,350元;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李某某要求吾某某帮助其购买耐克篮球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人民币13,000元;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李某某要求吾某某帮助其购买耐克篮球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人民币24,133元。被告人吾某某在收取李某某购鞋钱款后,除第二次帮助李某某购买合计人民币3,667元的篮球鞋外,未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篮球鞋,诈骗购鞋钱款共计人民币59,816元。
5.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微信上达成篮球鞋代购协议,张某某要求吾某某帮助购买耐克AJ32等型号篮球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购鞋款17,500元,被告人吾某某在收取被害人张某某购鞋钱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篮球鞋,诈骗购鞋钱款人民币17,5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吾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芳 芳
检察官助理:佟鑫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62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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