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吾某,男,维吾尔族,1995年12月30日生,身份证号:65310119951230****,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夜间00:00许时,被告人吾某在**市**旁边的大盘鸡店与朋友木某,麦某,买某等人一起吃饭并喝了一瓶洋酒,后大家一起在**市**路金串子烧烤店又喝了两瓶洋酒,当日凌晨09:00时大家一起商量离开烧烤店去**市**乡**村**风景园休息,后被告人吾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新P*****牌照号小轿车从出口进入**市**乡**村**风景园时,被附近盘查的警务人员发现饮酒驾车,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吾某血液样品检出123.4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范围,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从宽制度,应当适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吾某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姑丽加玛丽·米吉提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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