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村**屯**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吴某某与朋友一行五人步行至本市市中区**村**幼儿园附近时,被害人王某乙(男,32岁)在该五人身边走过,三名被告人以王某乙碰撞其朋友为由,要求其赔礼道歉,并尾随其至该村**饭庄门前,被告人王某甲使用铁簸箕等、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使用拳脚,共同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左侧尺骨中段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肢体部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同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村**饭店内将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抓获,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亲友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和解协议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王某乙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高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邵某某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可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19年5月22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王某甲电话:1817316****;高某某电话:1888835****;吴某某电话:1709684****);
证据和案件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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