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越南,无居民身份证号码,文盲,越南国籍,住广东省恩平市**村**号**房。2019年10月31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剪断电线的方式盗窃被害单位广东**公司**供电局**供电所(以下称**供电所)架设的通电使用中的电线七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恩平市**村**巷**号,剪断**供电所架设在该处的电线22米并盗走;
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路**村**巷**号,剪断**供电所架设在该处的电线60米并盗走;
同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路**巷**号,剪断恩平供电所架设在该处的电线44米并盗走;
同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窜至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路**巷**号,剪断**供电所架设在该处的电线44米并盗走;
同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路**住宅**区**巷**号,剪断**供电所架设在该处的电线80米并盗走;
随后,又窜至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路路段,剪断**供电所架设在该处的电线40米并盗走;
同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恩平市**街**路**巷**号,剪断**供电所架设在该处的电线60米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记账本复印本、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陈某某、黎某某、伍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单位广东**公司**供电局**供电所的报案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盗窃作案七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洁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的物品,现存放于恩平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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