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湛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有户卡)。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之机,使用微信(微信名“哥哥”,微信号“a1881342****”)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口罩信息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吴某某在先行骗取被害人洪某某、李某甲的信任后,又以被害人洪某某、李某某为媒介,获得被害人陈某甲、林某甲、梁某某、李某乙、董某某等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获得30名被害人支付的购买口罩钱款共计人民币295万元(详见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同鉴证字【2020】06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洪某某、李某甲、董某某、陈某甲、梁某某、李某乙、林某甲、许某某、欧某某、张某某、林某乙、赖某某、陈某乙、黄某甲、陈某丙、项某某、蓝某某、陈某丁、邓某某、高某某、籍某某、蔡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韩某某、颜某某、胡某某、陈某戊、黄某乙、陈某己的陈述;3.证人陈某庚的证言;4.微信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和银行转账流水记录、财富调查材料、手机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公安机关受立破文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材料、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以出售防疫物资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你院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0册,讯问笔录1份,光盘16张。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吴某某名下房产1套(佛山市高明区**镇**大道***号*座*梯***房)已查封,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穗埔检刑量建〔2020〕487号《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