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被告人吴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吴某通过自己的QQ号1O7040****(昵称“**对接”)非法上传“14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txt”文档至其所在的QQ群16616****(群昵称:**资源)、79896****(群昵称:**中心),供群内成员下载使用。经检查,文本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29175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德立
附:
1.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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