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诈骗、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玉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幢**单元**4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被江苏省南京市下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于2011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南京市下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7年7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以西宁市城西区**百货**国际**单元**楼作为办公地点,在无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小额贷款为掩护,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假借民间借贷诱使被害人借款,并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从被害人处扣除部分借款并随之收取高额利息,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通过各种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与证据

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吴某借款50000元,实际到手39200元,每月利息为5000元,吴某要求李某甲以其驾驶的青HV****黑色丰田牌轿车作为抵押并让李某甲签订车辆租赁协议随即非法占有该轿车。后李某甲还款6900元后因利息过高不再还款,被告人吴某将该车处理。经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为144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车辆抵押合同、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登记书、车辆购置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质押车辆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孟某甲、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涉嫌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与证据

2018年6月20日,被害人祝某甲以自己位于西宁市城北区**路**栋**室的房屋为抵押向被告人吴某借款80000元,合同约定月利息1.28%,实际利息为10%。祝某甲还款15000元后因利息过高无法偿还,被告人吴某同肖某某(已判决)到祝某甲家中讨债,未经祝某甲同意强行居住于其家中长达一周,直到祝某甲同意将抵押房产过户给吴某后离开。2018年9月27日,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吴某将该房产变卖。经认定,涉案房产价值为484173元。

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本复印件、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税收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购买确认书、收据、不动产信息、查封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尹某某、杜某某、邓某某、甘某某、韩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另,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押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工商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戊、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采取扣除头息、收取高额利息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为53153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为索要非法债务,未经祝某甲同意进入其住宅并居住于其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英萍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