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住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村**组,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市**村**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张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张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号房间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杨某某双手捆绑控制住杨某某后,以暴力相威胁向杨某某索要钱财,杨某某被迫无奈给张某出具一份其欠张某三万元钱的欠条,随后吴某、张某逼迫杨某某喝下安眠药致使杨某某昏迷后,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杨玉香手机内的三万元钱转账至自己****,为威胁杨某某不报警,吴某、张某在杨某某昏迷之际拍摄了杨某某的裸照后逃离现场,后吴某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钱给张某进行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张某家属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还账款二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胶带、眼罩、安眠药等;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欠条、收条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吴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某、张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吴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海
2020年3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张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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