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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号之**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厚街镇**社区**村**巷**号北侧巷道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粉红色电动车1辆,后离开现场。后吴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9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厚街镇**社区**街**号一楼厕所处,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电池1个,后离开现场。后吴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19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厚街镇**路**巷**号一楼处,盗走被害人柏某某的电动车1辆(约价值1200元),后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厚街镇**路巷内抓获吴某某。破案后,上述电动车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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