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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闹盗窃)(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吴某闹,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7月25日被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31日被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6年11月7日被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闹至金华市金东区**镇**路**号兵哥哥门业店内,趁被害人方某某熟睡之际,窃取方某某放在店内的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吴某闹将该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400元。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闹赔偿被害人方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吴某闹于2020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及归案经过、购物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闹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闹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李震宇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闹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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