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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乐港镇叶家源村13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8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被害人万红平承包南昌市麻丘养老院的承包权为由,诈骗万红萍人民币49999元。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朱方明从接渡中学调至动乐平市二中工作为由,诈骗朱方明人民币70000元。

3、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李林华从接渡毕家小学调至乐平市第十三小学工作为由,诈骗李林华人民币60000元。

4、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被害人张顺告安排江西省烟草局正式编制工作为由,诈骗张顺告人民币100000元。

5、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拿下《乐安河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总规划项目》工程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程爱平、董兵华人民币100000元、20000元。

6、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王春丽从众埠中学调至乐平市第二中学工作为由,诈骗王春丽人民币100000元。

7、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钟文芳进入乐平市第三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方林英人民币16000元。

8、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徐思怡进入乐平第一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徐金泉人民币17000元。

9、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程鑫玉进入乐平市第三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桂花人民币18000元。

10、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徐世雄进入乐平市第一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徐春林人民币17000元。

1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王焱希进入乐平市第一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王德宝人民币22000元。

12、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汪云之子进入乐平市第四中学读书为由,诈骗汪云人民币10000元。

13、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袁欢之子进入乐平市第四中学为读书由,诈骗袁欢人民币14000元。

14、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李连火之子进入乐平市第四中学读书为由,诈骗李连火人民币20000元。

15、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占小琴之女进入乐平市第四中学读书为由,诈骗占小琴人民币10000元。

16、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之被害人吴浩敏子进入乐平市第二中学读书为由,诈骗吴浩敏人民币11000元。

17、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吴浩朋之子进入乐平市第二中学读书为由,诈骗汪云人民币10000元。

18、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何彩云进入乐平市第一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何桂根人民币16500元。

19、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袁文斌进入乐平市第一中学零班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邹良英人民币20000元。

20、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徐芷婧进入乐平市第一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刘兰芳人民币20000元。

21、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许泽洋进入乐平市第三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董江红人民币20000元。

22、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戴长生儿子戴嘉晨、侄子进入乐平市第五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戴长生人民币36000元。

23、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林春杰进入乐平市第六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林三毛人民币15000元。

24、2019年暑假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马有贵侄女进入乐平市第一中学读书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有贵人民币15000元。

25、2019年暑假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汪学水介绍, 以通过找关系帮助韩若焱、孙宇航解决读书问题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韩若焱、孙宇航家长人民币11000元、10000元。

26、2019年暑假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吴和平介绍, 以通过找关系帮助徐金礼解决读书问题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徐金礼家长人民币20000元。

27、2019年暑假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林国勇介绍, 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胡庆平、余文静解决读书问题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胡庆平、余文静家长人民币17000元、17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和平、杨坚、汪学水、林国勇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朱方明、李林华、董江红、胡庆平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8.24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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