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吴某以向“林某某”购买铁件为名,制作虚假过磅单102张,共计骗取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铁件加工店货款累计人民币1002345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自述材料、过磅单、银行账单、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高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

5.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建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检察官助理:甘圆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