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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吴金欣,曾用名吴锦新,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谎称自己有口罩、额温枪、一次性手套等防疫用品货源,并通过向被害人发送相关防疫用品网络截图以获取信任,同时要求被害人先行全额支付货款。在收到货款后,被告人吴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继而断绝联系,先后骗取2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 025元。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义乌市的被害人沈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19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5 712元。2月14日,被害人又购买额温枪3只,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928元。

2.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江西省抚州市的被害人黄某甲向其购买防疫用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602元(含税点)。

3.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东阳市的被害人陈某某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 080元。2月16日,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通过微信退还被害人。

4.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温州市瑞安区的被害人王某甲向其购买额温枪2只,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各转账人民币260元。

5.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安徽省安庆市的被害人笪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78元(含税点)。

6.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安徽省六安市的被害人江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60元。2月16日,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通过微信退还被害人。

7.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安徽省六安市的被害人陶某某向其购买防疫物品,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320元。

8.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的被害人张某甲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并转账支付人民币360元。

9.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杭州市西湖区的被害人边某某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14000个,并微信支付人民币21 700元。

10.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义乌市的被害人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KN95口罩、额温枪、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等物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共计人民币2 180元。  

11.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台州市椒江区的被害人王某乙向其购买购买口罩,并支付人民币1 120元。

12.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义乌市的被害人金某某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1500只,额温枪2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 845元。

13.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东阳市的被害人蔡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60元。

14.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安徽省合肥市的被害人唐某某向其购买防疫物资,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480元。

15.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的被害人余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2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720元。

16.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东阳市的被害人金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消毒水2桶,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00元。

17.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东阳市的被害人骆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60元。2月16日,因害怕被害人报警,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通过微信返还被害人。

18.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东阳市的被害人任某某向其购买口罩300个,消毒水2桶,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620元。2月16日,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通过微信返还被害人。

19.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东阳市的被害人杨某某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1000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 600元。2月16日,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通过微信返还被害人。

20.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金华市金东区的被害人王某丙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2500个,额温枪2只。并通过微信多次转账支付共计人民币5 440元。

21.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义乌市的被害人张某乙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385个、额温枪1只、消毒液1桶、医用酒精1桶、一次性手套10双,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 320元。

22.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绍兴市越城区的被害人黄某乙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60元。2月16日,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得的款项通过微信退还被害人。

23.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家住温州市瑞安区的被害人庄某某向其购买额温枪1只,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父亲吴某丁代为退赔其中5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9 120元,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6 525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微信流水、被告人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收条、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边某某、沈某某、王某丙、彭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美琴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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