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0********,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绰号“小西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中专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8********,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儿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大专文化,会泽县**医院退休职工,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9********,文盲,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某、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0日晚,因被害人欧某某、陈某某欠着被告人吴某某的高利贷未完全偿还,被告人吴某某便邀约了欧某某、陈某某到会泽县城龙湖二期路边人行道上谈还钱的事情,当晚20时许,欧某某到达邀约地点后,在与吴某某商谈过程中,因无力归还高利贷欠款及利息,被吴某某、普某某等人殴打。20时30分许,在陈某某到达邀约地点后,吴某某、普某某将欧某某、陈某某一同押上一辆本田CRV越野车,吴某某指使王某某将该车开至会泽县毛家村水坝处,到达毛家村水坝后,吴某某、普某某将陈某某押下车来并向陈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及利息,陈某某因无力归还,被吴某某、普某某等人殴打。当晚22时左右,吴某某将欧某某送回至龙湖二期处让其离开。陈某某被欧打后,被普某某等人带到齐航大酒店看管,后陈某某的朋友杨某乙得知陈某某被吴某某扣押后,联系吴某某在会泽县城美酒大酒店商谈,普某某等人将陈某某带至美景大酒店咖啡厅,在美景大酒店咖啡厅内吴某某、陈某某、杨某乙三人谈还钱的事情,23时左右在商谈满意后吴某某才让陈某某、杨某乙离开。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情人关系。2015年5、6月份,因刘某某借给周某甲的钱无法追回且无法联系上周某甲,在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杨某某、毕某某雇佣了被告人冯某甲、韩某某、冯某乙等人先后入住周某甲住宅内长达1年左右。2016年3月28日房屋所有权人周某乙(周某甲父亲)知道有人强行入住其房屋,便要求毕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离开,但毕某某等人拒不离开。2016年3月30日周某乙报警处理,金钟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责令毕某某等人搬离周某乙房屋,但毕某某等人仍未搬离,直至2016年6月2日在民警的督促下,杨某某才让毕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搬离。
3、被告人吴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开展调查后,于2019年5月5日邀约了丁某某一起从西双版纳打落口岸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后二人一直逗留在缅甸,直至2019年5月13日被缅甸警方抓获,2019年5月15日缅甸警方将二人移交中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查询,医院检查就诊记录,房产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陈某某、周某乙、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缪某甲、缪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情况说明;6.被告人吴某某、普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毕某某、刘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普某某在向他人索要高利债务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段、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吴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为了向他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杨某某、毕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并雇佣了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长期居住在他人住宅内,致使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毕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普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毕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吴某某、普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普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吴某某、普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普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毕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毕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某某、普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被告人普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毕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韩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2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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