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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进军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吴进军,男,196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6196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屯昌海南省屯昌县****居委会****号。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吴进军在搭乘的7路公交车上,看到被害人詹某某将一部手机放在右侧的裤袋里,准备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君华海逸酒店(原文华大酒店)公交车站下车。接着吴进军靠近詹某某,等公交车减速停车时,趁机用身体碰撞詹某某引开其注意力,然后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挎包挡住其他乘客的视线,再用手去偷詹某某放在右侧裤袋里的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吴进军下车准备离开,证人符某某看到后迅速下车将其控制住,并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在被告人吴进军处缴获作案使用的黑色单肩挎包一个,赃物红色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8元。破案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进军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进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盗窃的财物现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进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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