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简有章,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8日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退查,2020年3月13日重收);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华龙大厦一楼楼下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害人蔡某某便走进华龙大厦一楼大厅内去找其表妹刘某某,吴某某便跟随蔡某某走进华龙大厦一楼大厅,随后吴某某与蔡某某、刘某某发生争执,吴某某便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具将蔡某某、刘某某捅伤。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暂评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蔡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作用于胸腹背部及肢体部,致肝脏右叶、右侧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和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相片;
5.伤情鉴定书;
6.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政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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