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个体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始,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被害人杜某某购买活体文昌鸡,前期一直都是小额购买并付清货款,2019年6月份,吴某某向杜某某多次大量购买活体文昌鸡,并拖欠货款。2020年1月17日,吴某某为逃避欠款,便用虚假名字及身份证和杜某某签订了总额为人民币155227元的欠条及协议书,后吴某某更换手机号并失联。2020年8月11日杜某某报警。2020年8月22日11时30分左右,吴某某前往海口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涉案金额为155227元,其中,145227元为货款,10000元为违约金。案发后,吴某某家人退还杜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2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皇新

书 记 员:陈怡心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