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战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90********,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1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2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倪荣,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现住元江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战平、倪荣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31日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元江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与玉溪的买家联系好由吴某某将毒品“小麻”带至玉溪出售。9月14日,吴某某与被告人李战平约好,由吴某某支付李战平2500元的报酬,李战平负责将吴某某购买的将毒品“小麻”带至玉溪交给买家,随后李战平用摩托车拉载吴某某四处筹集毒资。15日,吴某某收到毒资后与李战平一起到元江县乐居小区,让被告人倪荣联系出售毒品“小麻”给吴某某的卖家,并由倪荣将购买毒品“小麻”的货款转账给卖家,倪荣帮助吴某某联系、转账并安排何某某从卖家处取来600颗毒品“小麻”交给吴某某和李战平。随后吴某某、李战平购买了一箱甜橙将600颗毒品“小麻”藏在其中,并联系了一辆号牌为云******的出租车,由李战平携带藏有毒品的甜橙从元江运往玉溪交给买家。当日11时许,李战平途径元江县青龙厂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流动警务站卡点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甜橙纸箱中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净重55.9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移交清单、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战平、倪荣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战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战平,以贩卖为目的在元江县非法收购毒品,并运往玉溪出售;被告人倪荣明知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帮助吴某某联系卖家、支付毒资、交易毒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李战平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倪荣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三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倪荣、李战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被告人倪荣、李战平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战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战平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战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战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判处被告人倪荣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宽一
检察员:李云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战平、倪荣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827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罪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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