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5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闽清县梅溪镇**村**号民房内偷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20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闽清县梅城镇 **宿舍区一宿舍内偷得被害人魏某某和刘某某的手机两部。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华为畅享8手机价值人民币623元;被盗的OPPOA9手机价值人民币996元。
3、2020年3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闽清县**花园**市场**号摊位上,偷得罗某某的现金计人民币260元。
2020年5月12日,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闽清县白樟镇**院旁路边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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